問1:是所有的建設工程、河道疏浚、水利工程及河道管網建設項目挖出的砂石都屬于國有資產,單位或個人不得處置嗎?
答1:不是。建設項目宗地紅線范圍內采挖產生的砂石在滿足自身建設后確有剩余的屬國有資產,河道清淤疏浚、水利工程建設及河道管網建設等涉水工程清理上岸的砂石屬國有資產,建設項目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處置。
問2:除了用于本工程建設之外,還可以用于其他用途嗎?
????答2:根據本《管理辦法》所明確的方式使用,不可用于其他用途。
問3:項目建設單位開挖剩余的砂石,可以自行處置嗎?
答3:不可以,需必須與建設項目剩余砂石管理單位簽訂接管協議,由區政府授權區內行政部門、事業單位或區屬國企進行統一管理。
問4:在程序上,是在哪個環節需要和建設項目剩余砂石管理單位簽訂接管協議呢?
????答4:在建設項目動工或平整場地前,由建設項目剩余砂石管理單位與用地單位或項目建設單位簽訂接管協議。
問5:除文件規定范圍以外的砂石,區內有相應的管理辦法可執行嗎?
????答5:可根據重慶市及長壽區其他管理辦法,按照相關規定依法依規執行。
答6: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挖出后送到哪里儲存呢?
問6:建設項目剩余砂石管理單位會同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水利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合理設置砂石儲存地點,簽訂《接管協議》時應明確。
答7:文件什么時候生效,是長期有效的嗎?
問7: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兩年。
答8:已經開工的項目,或者已經完成土地出讓但未開工的項目也需要按本辦法執行嗎?
問8:本辦法實施前已供地未動工的建設項目、社會投資捐建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