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長壽區區信訪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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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21MB19243873/2024-00004 [ 發文字號 ] 渝府辦發〔2024〕33號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體裁分類 ] 機構
[ 發布機構 ] 長壽區信訪辦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3-08 [ 發布日期 ] 2024-03-08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的通知

日期:2024-03-08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已經2014年3月17日市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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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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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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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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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引導信訪人依法有序信訪,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監督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信訪秩序,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重慶市信訪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訪事項復查,是指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以下稱處理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向處理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以下稱復查機關)申請復查,由收到復查申請的行政機關作出復查意見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信訪事項復核,是指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以下稱復核機關)申請復核,由收到復核申請的行政機關作出復核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政策為準繩,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逐級辦理,三級終結。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成立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復查復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信訪辦,承擔日常工作。市信訪辦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履行本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職能。對特殊信訪事項需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復核的,在作出復核意見前,報市人民政府復查復核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備案。

第五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成立復查復核委員會。復查復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本級信訪工作部門。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明確本單位承擔復查復核日常工作的機構。

第六條??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復查意見應當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上一級行政機關不受理應當由下級行政機關處理、復查的信訪事項。

第七條??依法履行復查、復核職責的行政機關是復查復核機關。按照職責權限具體辦理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辦理復查或復核;

(二)指導和監督信訪事項處理、復查、復核工作;

(三)督促復查、復核意見的執行;

(四)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五)承擔經復核終結和審核認定辦結的信訪事項備案及錄入工作;

(六)應當由復查、復核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復查、復核機關應當配備復查復核工作人員,加強工作人員的業務學習和培訓,保證其知識能力與復查復核工作任務相適應。

第九條?復查、復核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復查、復核信訪事項。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復查、復核的信訪人是申請人,處理機關、復查機關是被申請人。

第十一條?信訪人可以自收到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復查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復核;逾期未申請的,處理意見、復查意見即為信訪事項終結意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事由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請的,應當在障礙消除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查、復核申請并說明超期申請的理由。是否受理由復查、復核機關決定。

第十二條?提出復查、復核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是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復查意見的原信訪人;

(二)在規定期限內提出;

(三)有具體的復查、復核投訴請求和事實依據,且投訴請求的事項為原處理、復查事項;

(四)屬于復查、復核的受理范圍,且屬于復查、復核機關法定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五)5人以上(不含5人)對共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復查意見不服的,應當推選代表提出復查、復核申請,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復查、復核申請:

(一)處理機關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向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申請復查。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核。

(二)處理機關是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向有管轄權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查;實行垂直管理的,向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復查。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核。

(三)處理機關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所屬或管理的具有獨立法人主體資格單位的,向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復查。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核。

(四)處理機關是同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兩個或兩個以上工作部門的,向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申請復查。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核。

(五)申請人以同一投訴請求向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申請復查的,由先收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同時收到申請的,由收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10個工作日內協商受理。協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在10個工作日內指定受理。協商或者指定所用的時間不計入復查期限。

第十四條?申請人提出復查、復核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復查、復核機關制作筆錄,由申請人核實后簽名、捺印或者蓋章。申請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由本人提出的,可以書面委托1―2名代理人提出申請,申請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復查、復核機關。

第十五條?申請人可采取以下方式提交復查、復核申請:

(一)郵寄提交;

(二)直接提交;

(三)網上信訪受理平臺提交;

(四)通過信訪事項原處理或復查機關轉送。

第十六條?申請人提出復查、復核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具體投訴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適用法律、法規、政策依據,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申請日期。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委托他人申請的,受委托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5人以上(不含5人)應提交推選代表的委托書,推選人應在委托書上簽名、捺印或蓋章。

(三)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復查意見書原件。

(四)相關證據材料。

(五)需由申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復查、復核機關收到復查、復核申請后,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同時告知被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處理、復查卷宗。處理、復查卷宗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的信訪材料、復查申請書;

(二)作出處理意見、復查意見的事實證據;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政策依據;

(四)處理意見書、復查意見書。

第十八條??復查、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復查、復核機關應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補充欠缺的材料。收齊補充材料之日為申請之日。

第十九條?申請人對網上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申請復查、復核的,應提供由處理機關簽章確認的網上信訪答復意見書的紙質件或復印件。不能簽章確認的,復查、復核機關應對申請人提交的紙質件或復印件內容的真實性進行確認。確認時間不計算在復查、復核期限內。

第二十條?復查、復核工作人員與申請人或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申請人也可以書面申請工作人員回避并說明理由。是否回避由復查、復核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三章?辦理與決定

第二十一條?復查、復核機關應當對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機關的職責權限、事實認定、法律政策適用及辦理程序等進行全面審查。

第二十二條??辦理復查、復核信訪事項,必要時可以調查取證,要求被申請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聽取申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

第二十三條??復查、復核工作人員調查取證時,可以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向有關人員詢問。被調查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調查取證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證件表明身份。????

復查、復核工作人員對調查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第二十四條??復查、復核機關可以通過召開協調會、論證會等方式,聽取有關部門、單位的意見;也可以召集有關部門、單位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重慶市信訪事項聽證暫行辦法》規定舉行聽證。同一信訪事項原則上只進行一次聽證,聽證一般在復查階段進行。

經過聽證的復查意見、復核意見應在原信訪事項責任單位、信訪人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予以公示,并形成檔案材料。

第二十六條?在復查、復核過程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可以自行和解,復查、復核機構也可以組織調解。在復查、復核意見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

自行和解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和解協議書并撤回復查、復核申請。和解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復查、復核機關應當準許,并將和解協議附入卷宗備案。

組織調解的,復查、復核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信訪事項投訴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并加蓋復查、復核機關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簽字送達后生效,生效信訪調解書的調解意見為信訪事項終結處理意見。調解無果的,復查、復核機關應當及時作出復查意見、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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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復查、復核機關受理復查、復核申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辦理:

(一)主要證據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確認過程中;

(二)涉及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

(三)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復查、復核的情形。

中止復查、復核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辦理。復查、復核機關中止或者恢復辦理的,除前述第(三)項情形外,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復查、復核機關受理復查、復核申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辦理并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復查、復核申請的,不再受理。

(一)申請人撤回申請的;

(二)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

(三)調解達成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予終結復查、復核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復查、復核機關依據查明的事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分析和論證,處理意見或者復查意見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準確,程序合法,結論意見適當的,予以維持。

第三十條?信訪事項不屬于行政機關信訪事項受理范圍,處理、復查機關予以受理并作出處理意見、復查意見的,予以撤銷,并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提出。

處理意見、復查意見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政策錯誤的,予以撤銷,并責成被申請人或者有關行政機關限期重新作出處理意見、復查意見。申請人對重新作出的處理意見、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查、復核。

第三十一條?復查、復核機關應當自復查復核申請確認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查、復核意見,但申請人補充申請材料、舉行聽證、調解、中止等所用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三十二條??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在規定期限內無法辦結,經復查、復核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辦理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三條?復查、復核機關作出復查意見、復核意見,應當制作復查、復核意見書,并加蓋復查、復核機關印章或信訪專用章。復查意見書、復核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處理、復查簡要情況;

(三)申請人的具體投訴請求;

(四)認定的事實和依據;

(五)結論性意見。

作出復查意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救濟途徑和時限;作出復核意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復核意見為信訪事項終結處理意見。

第三十四條?復查、復核機關作出復查意見、復核意見后,應當及時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應在收到復查意見書、復核意見書時簽字。申請人拒絕簽字的,送達人應注明何時何地何人送達、申請人意見等情況。復查意見書、復核意見書抄送有關行政機關和工作部門。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信訪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條??信訪事項處理機關和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申請人做好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教育、解釋說明工作。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在復查、復核過程中提出新的信訪事項的,復查、復核機關應當告知其向有權處理機關另行提出。

第三十八條?復查復核機關應落實專人做好復查復核有關文書資料的整理、立卷、歸檔等工作。

第四章?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辦公室對已復核終結和未申請復查復核且按程序辦結的信訪事項,報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審核認定后,錄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處理、復查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建立健全處理、復查工作責任制。

第四十一條?復查、復核機關應對下級行政機關執行復查、復核意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拒不執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復查、復核意見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執行。

第四十二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復查、復核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復查、復核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復查、復核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予以通報批評或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登記、受理復查、復核申請的;

(二)推諉、敷衍、拖延復查、復核事項辦理的;

(三)違反規定作出或者不作出復查、復核意見的。

第四十四條?各級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予以通報批評或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拒絕或阻撓復查、復核機關依法進行調查取證,以及查閱、調取有關材料的;

(二)拒不執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上級機關作出的復查、復核意見的;

(三)強迫申請人調解,或者在組織調解中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采納改進信訪工作建議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信訪人對信訪終結處理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投訴請求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解釋勸阻;不聽勸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市信訪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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