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長壽區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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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21MB19202557/2023-00071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衛生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長壽區衛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0-10 [ 發布日期 ] 2022-10-20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日期:2022-10-20

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委、兩江新區社發局、高新區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衛生健康局,各委屬(代管)單位,陸軍軍醫大學各附屬醫院、陸軍特色醫學中心、陸軍第九五八醫院、武警重慶市總隊醫院,大型企事業單位職工醫院: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制度,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衛辦發〔2021〕43號)、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基本目錄的通知》(國衛辦政務發〔2022〕1號)規定,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牽頭制定了《重慶市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實施細則》,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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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0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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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制度,規范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工作,提高醫療衛生服務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獲得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衛辦發〔2021〕43號)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市醫療衛生機構,包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院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信息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公開信息應當堅持合法合規、真實準確、便民實用、及時主動的原則。

第五條?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全市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培訓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委、兩江新區社發局、高新區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衛生健康局(以下簡稱“各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本行政轄區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培訓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醫療衛生行業組織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工作方面發揮監督、評價作用。

第二章??信息公開范圍

第六條?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的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信息,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主動公開。

第七條?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基本目錄的通知》(國衛辦政務發〔2022〕1號)規定,制定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基本目錄(詳見附件),并根據實際情況更新調整。醫療衛生機構可根據自身工作需要,制定本機構信息公開目錄。

第八條?本實施細則的信息公開基本目錄分為資質類和服務類信息:

資質類信息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或者政府部門指定的,帶有強制性公開的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信息,以及通過許可、審批、備案、評審等取得的相關資質信息;

服務類信息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公眾需要或者關注的服務信息。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根據本機構特點和自身實際服務情況,結合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基本目錄,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機構基本概況、公共服務職能;

(二)機構科室分布、人員標識、標識導引;

(三)機構的服務內容、重點學科及醫療技術準入、服務流程及須知等;

(四)涉及公共衛生、疾病應急處置相關服務流程信息;

(五)醫保、價格、收費等服務信息;

(六)健康科普宣傳教育相關信息;

(七)招標采購信息;

(八)行風廉政建設情況;

(九)咨詢及投訴方式;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應當主動公開的內容。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公開下列信息: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個人信息保護的;

(四)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執業安全、社會穩定及正常醫療秩序的;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涉嫌夸大、虛假宣傳等內容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不予公開的信息。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在履行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信息公開方式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采取主動公開為主、提供咨詢服務為輔的方式。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結合已有條件,采取現場咨詢、網站交流平臺、熱線電話、移動客戶端等方便交流的途徑,及時提供人性化咨詢服務,滿足社會公眾信息需求。

第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主動公開的信息通過下列一種或者多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辦公和服務場所的公開欄、公告牌、電子顯示屏、觸摸屏;

(二)咨詢臺、服務臺;

(三)人員崗位標識;

(四)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者本機構門戶網站;

(五)互聯網交流平臺、公眾號、移動客戶終端;

(六)服務手冊、便民卡片、信息須知;

(七)咨詢服務電話;

(八)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

第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醫療衛生機構設置的咨詢窗口獲取醫療服務信息,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復制、復印等服務的可以收費,收費標準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信息公開責任

第十六條?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是信息公開第一責任人,負責監督、管理本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對本機構公開信息的范圍形式、審核發布、管理維護、咨詢回應等工作作出規定。

第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明確管理部門或者專門人員負責本機構的信息公開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承辦本機構職責范圍內的信息公開工作;

(二)統一受理、協調管理、維護更新本機構公開的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機構信息公開工作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協調對擬公開的本機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組織本機構信息公開工作內部評議;

(六)指導、推進、監督本機構內設組織機構的信息公開工作;

(七)如公開的信息涉及其他單位,應與相關單位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

(八)承擔與本機構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主動公開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調整。

法律、法規、規章對更新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10日前向其主管部門報告本機構上一年度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信息發布時限要求,對發布期滿的信息及時撤銷,并規范管理。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正常醫療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章?? 信息內容管理

第二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和其他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等規定,建立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機制、個人信息發布審核機制、公開內容審核校對機制。

第二十三條?信息公開保密工作應當按照“涉密不上網、上網不涉密”的要求進行。

(一)審查屬于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公開;

(二)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原則上不得公開,確需公開的,須報送本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

(三)不能確定是否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四)含有不應公開內容的,認為能夠作出區分處理的,應作區分處理,刪除不應公開的內容后可以公開;

(五)符合規定解密條件的,解密后可以公開,但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正常醫療秩序。

第二十四條?信息公開內容涉及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最小化原則,進行去標識化處理,不得涉及不相關的個人信息內容。

(一)發現存在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風險時,要及時與信息提供部門溝通,消除隱患;

(二)加強轉載信息審核,不得轉載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稿件;

(三)對信息發布審核機制落實不到位,造成個人權益受損,或者以涉及隱私為由不公開應公開信息的,均要及時糾正;

(四)公開不滿14周歲未成年的個人信息要依法從嚴把關。

第二十五條?信息公開內容審核校對應當嚴把信息政治關、質量關,確保信息內容準確完整、來源正規合法。

(一) 內容真實,政治立場鮮明,符合國家政策,時效性強;

(二) 用語規范,遵循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基本規范,遵守文題相符基本要求;

(三) 表述準確,不得使用不合邏輯、不合規范的網絡語言或者不確定性詞匯。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各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監督考核制度,定期對本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二十七條?各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工作進行宣傳培訓。

第二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實施細則開展信息公開工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區縣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

經調查屬實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作出整改。

第二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由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區縣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情節采用約談等方式督促整改,相關情況納入醫療衛生機構監督管理與業務考核記錄。

第三十條?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發生爭議時,應當做好解釋溝通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區縣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所公開信息內容的;

(三)公開不應公開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六)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以信息公開名義變相違法發布醫療廣告或者進行夸大、虛假宣傳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醫院信息公開基本目錄

??????2.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基本目錄

??????3.婦幼保健機構信息公開基本目錄

??????4.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信息公開基本目錄

??????5.健康教育機構信息公開基本目錄

??????6.急救中心信息公開基本目錄

??????7.血站信息公開基本目錄

??????8.其他公共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基本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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