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221009303868N/2022-00026 | [ 發文字號 ] | 渝審發〔2022〕48號 |
[ 主題分類 ] | 審計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 長壽區審計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11-10 | [ 發布日期 ] | 2022-11-10 |
重慶市審計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審計機關聘請社會審計人員參與審計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審計機關聘請社會審計人員參與審計項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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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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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本市審計機關聘請社會審計人員參與審計項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審計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項目時,因審計力量不足或者相關專業知識受限,可以聘請社會審計人員參與審計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審計人員,是指在會計師事務所、工程造價咨詢公司等從事審計、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市審計局通過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確定為本市審計機關供應社會審計人員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工程造價咨詢公司等供應商(以下統稱供應商)。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框架協議采購,是指市審計局通過公開征集程序,確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并訂立框架協議,本市審計機關按照框架協議約定規則,在入圍供應商范圍內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并訂立采購合同的采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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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框架協議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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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市審計局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通過公開招標,入圍適當數量的供應商,為本市審計機關供應社會審計人員。
確定入圍供應商時,提交響應文件和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淘汰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七條??供應商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商業信譽,近3年未被信用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處理處罰,未被司法機關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無其他重大違法記錄;
(三)會計師事務所有會計、審計專業工作人員15名(含)以上,其中注冊會計師5名(含)以上;工程造價咨詢公司有工程造價專業工作人員20名(含)以上,其中一級造價工程師5名(含)以上;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市審計局在招標文件中分別確定具備高級、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相應執業資格以及其他社會審計人員,在參與本市審計機關實施的審計項目時每個工作日勞務報酬最高限制單價。
具備高級、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相應執業資格以及其他社會審計人員,每個工作日勞務報酬最高限制單價根據重慶市的市場情況確定。
最高限制單價是入圍供應商第一階段響應報價的最高限價。
第九條??市審計局按照供應商響應報價的綜合價格(具備高級、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相應執業資格以及其他社會審計人員工作日單價分別按照40%、40%和20%的比例形成綜合價格)從低到高排序,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入圍供應商數量上限,確定入圍供應商。
各入圍供應商第一階段的響應報價,是本市審計機關確定第二階段各成交供應商的最高限價。
第十條??市審計局及時公告入圍結果。入圍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采購項目名稱、編號;
(二)市審計局的地址、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三)入圍供應商名稱、地址和排序;
(四)各供應商入圍單價;
(五)評審小組成員名單;
(六)采購代理服務收費標準及金額;
(七)公告期限;
(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市審計局在入圍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和入圍供應商簽訂框架協議,并在框架協議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將框架協議副本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二條??框架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市審計局和入圍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采購項目名稱、編號;
(三)服務內容、服務標準;
(四)協議價格;
(五)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的方式;
(六)適用框架協議的服務對象范圍,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圍;
(七)資金支付方式、時間和條件;
(八)采購合同文本;
(九)框架協議期限;
(十)入圍供應商清退和補充規則;
(十一)協議方的權利和義務;
(十二)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框架協議有效期為2年。
第十四條??市審計局在框架協議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將入圍信息告知本市審計機關。
入圍信息應當包括入圍供應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協議價格等內容。
第十五條??框架協議入圍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得主動放棄入圍資格或者退出框架協議。
第十六條??剩余入圍供應商不足入圍供應商總數70%且影響框架協議執行時,市審計局可以在框架協議有效期內補充征集供應商。
市審計局補充征集供應商,補充征集的條件、程序、評審方法應當與初次征集相同。
補充征集供應商應當遵守原框架協議的有效期。
第十七條??本市審計機關根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的響應報價、服務質量、服務便利性、業務部門評價等因素,從中直接選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
本市審計機關可以與選定的供應商進行協商,以不高于其第一階段響應報價的價格,訂立采購合同。
第十八條??本市審計機關單次需要社會審計人員不超過3人的,被選定的供應商應當按需供應符合條件的社會審計人員。
審計組發現供應商供應的社會審計人員不能勝任審計工作需要,應當向本單位負責聘請社會審計人員的機構反映情況,由其聯系供應商及時更換社會審計人員。
第十九條??供應商供應的社會審計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適應的專業技能;
(二)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從事相關專業工作3年(含)以上;
(三)職業道德良好,近3年未因業務質量問題或者違法違規問題受到有關部門處理處罰;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聘用工作;
(五)其他要求的條件。
第二十條??供應商或者社會審計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本市審計機關實施的審計事項是其承辦或者參與招標代理,編制或者審核概算、預算、結算、決算,監理或者跟蹤審核等咨詢服務的項目;
(二)本市審計機關實施的審計事項是其承辦或者參與報表審計、專項審計、基建竣工財務決算、會計咨詢、會計核算等審計、會計服務的項目;
(三)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主管人員有近親屬關系,或者與審計事項有直接經濟利益等利害關系;
(四)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本市審計機關應當自確定成交供應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與其訂立采購合同。
第二十二條??采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機關和成交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實施的審計項目名稱、地域和預計工作期限;
(三)審計內容、工作標準及要求;
(四)社會審計人員每個工作日勞務報酬價格;
(五)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資金支付方式、時間和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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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應商及社會審計人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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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市審計局負責入圍供應商日常管理,對區縣審計局聘請社會審計人員進行指導監督。
本市審計機關應當明確內設機構,負責聘請社會審計人員參與審計項目的管理。
負責聘請社會審計人員的機構與使用機構應當分離。
第二十四條??市審計局對入圍供應商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聯系人及電話、辦公地址等信息實行動態登記管理,及時掌握相關信息變更情況。
第二十五條??本市審計機關應當對聘請社會審計人員參與審計項目情況實行臺賬管理。
區縣審計局發現入圍供應商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告市審計局。
第二十六條??本市審計機關應當明確社會審計人員工作任務,加強工作指導和質量管理,并對采用其工作結果負責。
本市審計機關不得安排社會審計人員擔任審計組組長、主審和單獨實施審計取證或者外部調查,以及承擔涉及國家秘密、現場廉政監督、經費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市審計機關應當對參與審計項目的社會審計人員加強日常管理和實行坐班制度,開展工作紀律、廉政紀律和保密紀律教育,促進其依法、廉潔、規范執業。
第二十八條??本市審計機關應當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地對社會審計人員參與審計項目情況進行考核。
考核由審計組組長或者主審于社會審計人員完成工作任務后5個工作日內,填寫《社會審計人員考核表》,經所在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后,作為支付社會審計人員勞務報酬的重要依據。
本市審計機關按照市審計局的規定及時填報對社會審計人員的考核結果;市審計局根據對社會審計人員的考核結果及時形成并公布對供應商的年度綜合考核結果,作為本市審計機關選用供應商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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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經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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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本市審計機關對聘請社會審計人員所需經費實行預算管理。
區縣審計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聘請社會審計人員的年度經費預算報告市審計局。
聘請社會審計人員所需經費按原經費渠道解決。
第三十條??聘請社會審計人員的勞務報酬結算與其參與審計項目考核結果掛鉤。
Σ實際支付勞務報酬=合同約定工作日單價×實際工作日天數×考核系數。
實際工作日天數以本市審計機關對社會審計人員參與審計項目的考勤統計為準。
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考核系數為1;80分(含)至90分,考核系數為0.95;70分(含)至80分,考核系數為0.90;60分(含)至70分,考核系數為0.80;60分以下,考核系數為0.50。
第三十一條??本市審計機關根據財政部門印發的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據實報銷社會審計人員參與審計項目期間發生的住宿費和城市間交通費。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到市外和市轄區縣,乘坐火車(含高鐵、動車)、輪船(不含旅游船)、飛機和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車)等所發生的往返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市審計機關應當按照“誰使用、誰付費”的原則,于社會審計人員完成工作任務后,及時履行財務報賬手續,向供應商支付聘請社會審計人員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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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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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供應商有以下情形之一,尚未簽訂框架協議的,取消其入圍資格;已經簽訂框架協議的,解除與其簽訂的框架協議:
(一)惡意串通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謀取入圍;
(二)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供應商的報價,供應商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
(三)提供虛假材料謀取合同成交;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
(五)框架協議有效期內,被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六)框架協議有效期內,因違法行為被禁止或者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七)供應的社會審計人員因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審計質量問題,或者發現被審計單位重大違法違規問題不報告;
(八)供應的社會審計人員利用審計職權謀取不當利益、違反保密紀律,或者在審計工作中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九)供應的社會審計人員以審計機關名義從事與審計事項無關的活動;
(十)供應的社會審計人員參與審計項目考核得分60分(不含)以下。
被取消入圍資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協議的供應商,以及入圍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主動放棄入圍資格或者退出框架協議,不得參加同一框架協議補充征集和下一次框架協議入圍。
第三十四條??供應商或者其供應的社會審計人員有本辦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三、四、七、八項情形之一的,依法移送信用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本市審計機關工作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重慶市審計機關審計業務管理規定》等規定,嚴肅追究其責任: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擅自購買社會審計服務;
(二)接受供應商或者社會審計人員不正當利益;
(三)在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對社會審計人員不履行指導、管理責任;
(四)在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與社會審計人員串通舞弊;
(五)故意刁難供應商或者社會審計人員;
(六)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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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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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重慶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審計局關于印發利用社會審計力量參與國家審計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審發〔2014〕3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