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長壽區區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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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21009303868N/2021-00014 [ 發文字號 ]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340 號
[ 主題分類 ] 審計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長壽區審計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9-24 [ 發布日期 ] 2021-09-24

重慶市長壽區審計局 重慶市內部審計工作辦法

日期:2021-09-24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340 號

《重慶市內部審計工作辦法》已經2020年12月28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唐良智????????

2021年1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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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內部審計工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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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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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規范內部審計行為,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重慶市審計監督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法屬于本市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等(以下統稱單位)開展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單位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貫徹落實重大經濟政策措施、財政財務收支、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有關經濟活動,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以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

市審計機關負責全市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區縣(自治縣)審計機關負責本級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單位應當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領導體制,加強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保障內部審計工作經費,推進內部審計信息化建設,強化內部審計結果運用和責任追究等。

第五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和內部審計職業規范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條??依法成立的內部審計協會是內部審計行業自律性組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開展活動,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引導、規范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職業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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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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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設立或者明確內部審計機構:

(一)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二)設立合署辦公的內部審計機構;

(三)明確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其他內設機構。

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和金融機構應當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合署辦公的內部審計機構。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合署辦公的內部審計機構。

單位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合署辦公的內部審計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八條??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合署辦公的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應當配備與內部審計工作要求相適應的專職內部審計人員。

由其他內設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單位,應當配備與內部審計工作要求相適應的專職或者兼職內部審計人員。

第九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向其負責并報告工作。

涉及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年度審計項目計劃、違規事項處理、違紀違法問題移送、審計整改情況等重大事項,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向本單位黨委(黨組)報告。

第十條??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總審計師制度。

總審計師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審計工作需要的專業能力。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審計、會計、經濟、法律等專業背景或者相關管理工作經驗。

單位應當支持和保障內部審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考取相關技術職稱或者執業資格,提高職業勝任能力。

鼓勵單位開展內部審計業務培訓和理論研究。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獨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

單位不得安排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從事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工作。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阻礙內部審計工作開展,不得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在辦理審計事項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被審計對象也有權申請內部審計人員回避:

(一)與被審計對象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

(二)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三)與被審計對象、審計事項、被審計對象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內部審計人員的回避,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決定;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十四條??除涉密事項外,單位可以根據內部審計工作需要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

單位應當對購買的社會審計服務加強質量管理,并對采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接受委托實施內部審計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循內部審計準則等內部審計業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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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內部審計職責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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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編制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在五年內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重要經濟活動至少審計一次。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圍繞單位年度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報請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貫徹落實黨和國家以及本地區重大經濟政策措施情況進行審計;

(二)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以及業務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四)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五)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

(六)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七)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八)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九)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屬于本單位管理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十)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督促落實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

(十一)對本單位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十二)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單位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參照《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機構具有下列權限:

(一)參加本單位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參與研究制定本單位有關規章制度,提出制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的建議;

(三)要求被審計對象按時報送貫徹落實重大經濟政策措施、發展規劃、戰略決策、業務計劃執行、財政財務收支、固定資產投資、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有關資料(含相關電子數據,下同),以及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

(四)檢查有關財政財務收支、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資料、文件,現場勘察實物,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以及電子數據、資料;

(五)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詢問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

(六)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制止決定;

(七)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予以暫時封存;

(八)提出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績效的建議,檢查被審計對象采納審計意見和建議的情況;

(九)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被審計對象,提出通報批評或者追究責任的建議;

(十)對內部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提出在一定范圍內通報的建議;

(十一)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被審計對象和個人,可以向本單位提出表彰建議。

第十八條??被審計對象應當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內部審計規章制度、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審計報告、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審計整改情況和審計工作總結等資料,報送同級審計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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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內部審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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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項目前組成審計組。

審計組由審計組組長和其他成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

遇有特殊情況,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內部審計機構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二十二條??審計組應當調查了解被審計對象的相關情況,評估其存在重要問題的可能性,確定審計應對措施,編制項目審計方案。

第二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實施審計:

(一)通過檢查、調查、查詢、觀察、詢問、監盤、函證、計算、分析等方法實施審計;

(二)通過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復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證明材料;

(三)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會談內容作出記錄,或者要求被審計對象提供會議記錄材料;

(四)記錄審計實施過程和查證結果等。

第二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并簽名。

第二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對項目審計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在獲取審計證據的基礎上,逐一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條??審計組完成現場審計后,應當根據審計工作底稿編制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書面征求被審計對象意見。

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審計組應當針對被審計對象提出的書面意見,進一步研究和核實,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作必要修改,形成審計報告送審稿,連同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一并提交內部審計機構。

第二十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報告送審稿和相關審計事項進行復核。

對審計報告送審稿中涉及的重大問題或者與被審計對象存在較大分歧的問題,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報請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召開專題會議研究。

第二十八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報告報請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簽發。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將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對象。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機制,明確被審計對象主要負責人為審計整改的第一責任人。

被審計對象應當對審計報告提出的問題及時整改,并在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60日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送內部審計機構;對未能完成整改的,應當說明原因。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整改工作進行指導和督促檢查,并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整改情況。

第三十條??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項目檔案管理制度。

內部審計項目檔案應當包含審計方案、審計通知書、審計工作底稿和證據材料、審計報告(含征求意見稿、送審稿)、被審計對象書面意見以及審計整改情況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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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內部審計結果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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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內部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應當在本單位一定范圍內通報。

內部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應當作為本單位考核、任免、獎懲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單位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應當及時分析研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措施,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促進本單位經濟決策科學化、內部管理規范化、風險防控常態化。

第三十三條??單位內部審計、紀檢監察、巡察、組織人事等內部監督力量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責任追究共同落實等工作機制。

第三十四條?單位對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當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時,對內部審計已經發現并糾正的問題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對糾正不及時不到位的問題依法在審計報告中提出處理意見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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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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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明確內部職能機構和專職人員,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起草內部審計工作法規、規章草案;

(二)制定內部審計工作規范性文件、操作規范;

(三)推動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四)指導、監督單位履行內部審計職責,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

(五)指導內部審計協會開展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審計機關可以采取制定內部審計工作要點、業務培訓、交流研討、調查研究、評選優秀內部審計項目等方式,開展內部審計業務指導。

審計機關可以采取日常監督、結合國家審計項目監督、專項檢查等方式,開展內部審計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業務指導和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單位及時整改;問題嚴重的,應當通報批評并視情況抄送有關主管部門。

單位應當對審計機關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并向審計機關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第三十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分析評估單位報送的內部審計備案資料,將其作為編制國家審計項目計劃、開展內部審計業務指導和監督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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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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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被審計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責令改正,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一)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拒不糾正審計發現問題的;

(四)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責令改正,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按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和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實施審計,導致應當發現的問題未發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商業機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違反回避規定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或者未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單位安排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從事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工作;

(三)未及時移送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

(四)未按要求報送備案資料或者報送虛假備案資料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陷害的,單位應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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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非公有制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單位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吨貞c市內部審計工作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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