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長壽區區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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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2100930393XA/2023-00002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司法 [ 體裁分類 ] 其他公文
[ 發布機構 ] 長壽區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1-09 [ 發布日期 ] 2023-02-09

重慶市長壽區司法局關于轉發《重慶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和《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通知

日期:2023-02-09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重慶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和《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并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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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長壽區司法局

?????????????????????????????????????????????????????????2023年1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35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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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已經2022年12月8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19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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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長??胡衡華??????

2023年1月2日??????

?重慶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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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以下稱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處罰聽證,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對屬于聽證范圍的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根據當事人的聽證要求,以聽證會的形式,組織當事人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違法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的活動。

第三條??聽證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四條??聽證實行告知、回避制度。

行政機關應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聽證時充分行使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

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處罰聽證實施指導和監督。

行政機關按照法定職責和權限負責組織聽證。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開展行政處罰聽證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行政機關組織聽證應當保障聽證所必需的場地、設備等工作條件。

組織聽證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行政機關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聽證組織機關、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

第七條??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組織。

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由受委托組織負責組織聽證;行政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組織聽證。受委托組織組織聽證的,適用本規定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機關或者組織組織聽證。

第八條??聽證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

聽證主持人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本機關法制機構人員或者其他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具體負責組織聽證工作。

根據需要,聽證主持人可以指定1—2名本機關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聽證員,協助聽證主持人組織聽證。

書記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的本機關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負責制作聽證筆錄和其他有關事務。

第九條??聽證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

第十條??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質證等權利;第三人享有發表意見、提供證據、質證等權利。

聽證參加人應當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出席聽證會,遵守聽證紀律,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的詢問。

第十一條??當事人、第三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

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代理權限。

第十二條??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一)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聽證的情形。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有前款規定情形未自行回避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日前向行政機關提出;在聽證時才知曉回避事由的,也可以在聽證時提出。

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聽證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的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三章 ?聽證的告知和提出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50000元以上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是指對公民沒收違法所得數額、沒收非法財物價值達5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收違法所得數額、沒收非法財物價值達50000元以上。

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標準低于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前述較大數額罰款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標準進行調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屬于聽證范圍的,行政處罰告知書還應當載明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以及便于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方式和渠道等。

第十六條??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行政機關書面或者口頭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且屬于聽證范圍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以郵寄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行政機關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以口頭形式提出聽證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做好記錄,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當事人明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撤回聽證要求后,在提出聽證有效期內又要求聽證,行政機關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提出聽證要求的,行政機關對其要求和事實核實無誤后,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八條??同一案件中2名以上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可以合并組織聽證。?

第四章 ?聽證的舉行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之日起3日內確定聽證主持人,并督促案件調查人員將案件材料移交聽證主持人。

第二十條??聽證主持人應當自接到案件調查人員移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第二十一條??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制作聽證通知書,并送達聽證參加人。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第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聽證人員、案件調查人員、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的姓名;

(四)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和延期聽證;

(五)告知當事人準備證據等事項;

(六)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公開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案由以及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公開舉行的聽證應當設置旁聽席。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報名情況以及場地情況,隨機抽取或者按照報名順序選取旁聽人員。

第二十三條??書記員在聽證開始前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身份、到場情況,并宣讀聽證會場紀律。

對違反聽證會場紀律的人員,聽證主持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對干擾聽證正常進行的旁聽人員,責令其退場。

第二十四條??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宣布事由和聽證人員名單;

(二)聽證主持人介紹聽證案由,告知聽證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三)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

(四)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提出有關證據;

(五)第三人發表意見,提出有關證據;

(六)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相互進行質證;

(七)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就案件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依據進行詢問;

(八)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就案件的性質、情節和行政處罰建議進行辯論;

(九)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陳述;

(十)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五條??在聽證中出示的證據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所有與認定案件事實相關的證據都應當在聽證時出示,并經質證后確認;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當事人放棄質證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三)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四)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

(五)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以及其他聽證參加人的意見;

(六)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詢問內容;

(七)相互質證和辯論的情況;

(八)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筆錄中注明。聽證參加人認為聽證筆錄錯漏的,可以申請補正。

聽證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閱后,由聽證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七條??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可以決定延期舉行聽證:

(一)當事人在舉行聽證3日前書面申請延期,且延期理由正當的;

(二)當事人在聽證時提出回避申請,聽證人員和其他聽證參加人存在回避情形的;

(三)聽證參加人違反聽證會場紀律或者擾亂聽證秩序,聽證主持人制止無效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聽證的情形。

聽證主持人根據前款第一項規定決定延期舉行聽證的,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應當決定中止聽證:

(一)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需要等待權利義務承受人表明是否參加聽證或者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二)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當事人或者案件調查人員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聽證的;

(四)在聽證過程中,需要對有關證據重新調查或者鑒定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聽證的情形。

聽證主持人決定中止的,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聽證主持人應當在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之日起3日內恢復聽證。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應當決定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人明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二)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3個月后,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三)當事人撤回聽證要求的;

(四)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

(五)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已改變,不屬于聽證范圍的;

(六)其他需要終止聽證的情形。

聽證主持人決定終止聽證的,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的聽證要求之日起30日內舉行聽證會,延期聽證、中止聽證的時間不計入前述期限。

聽證時間不計入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期限。聽證時間是指行政機關收到當事人的聽證要求之日起至聽證會結束之日止的期間。?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根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的聽證要求組織聽證的,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處罰聽證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中“3日”“5日”“7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本規定中“以上”包括本數。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吨貞c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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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35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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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已經2022年12月8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19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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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長??胡衡華????????

202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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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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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裁量行為,保障和監督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規范和行使,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以下稱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定權限范圍內依法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具體種類和幅度的處置權。

第三條??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合法合理、程序正當、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綜合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

第五條??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平等對待當事人,對同類違法行為且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綜合衡量因素相同或者相近的當事人,所適用的行政處罰的具體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規范和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規范和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規范和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受委托組織規范和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行政機關內部負責行政執法監督的機構具體負責本機關規范和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市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綜合考慮裁量因素,合理劃分裁量階次,制定涉及本行業、本領域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國務院有關部門已經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市級行政機關不再制定本市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不能直接適用的,可以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不超出國務院有關部門劃定的裁量階次或者幅度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范圍內,制定本市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區縣(自治縣)行政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對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方式、時限予以細化量化,但不得與上級行政機關已經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抵觸。

第九條??法律、法規、規章新設或者調整行政處罰的,市級行政機關應當自法律、法規、規章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制定或者修改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制定或者修改的,經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制定或者修改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定或者修改前,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定期組織評估行政處罰實施情況和必要性時,應當同時對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實施情況開展評估,對不適當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及時修改。

第十條??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制定、公布、備案等,依照《重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包括違法行為、法定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等內容。

第十二條??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明確規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具體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應當明確規定適用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具體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應當合理劃分裁量階次,明確規定適用不同階次的具體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并處行政處罰的,應當明確單處或者并處行政處罰的具體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

(五)依法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

(六)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主動中止違法行為,且危害后果輕微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三)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經責令停止、糾正違法行為后,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多次實施同一違法行為且已受過行政處罰的;

(五)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證據的;

(六)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暴力抗法的;

(七)對舉報人、證人、行政執法人員有報復行為的;

(八)侵害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兒童等受特殊保護群體利益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應當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第十六條??罰款數額的確定遵循下列規則:

(一)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倍數,從輕處罰按最低倍數到最高倍數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低倍數到最高倍數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低倍數到最高倍數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三)罰款只規定最高數額沒有規定最低數額的,減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以下確定(不包含本數),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30%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第十七條??當事人具有多種裁量情節的,按照下列規則實施行政處罰:

(一)具有2個或者2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一般按照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

(二)具有2個或者2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一般按照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

(三)對既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又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綜合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同一違法行為設定了可以并處行政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則實施行政處罰:

(一)對只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實施單處;

(二)對只具有從重情節的,實施并處;

(三)對既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又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綜合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單處或者并處。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適用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本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可以調整適用,批準材料或者集體討論記錄應作為執法案卷的一部分歸檔保存。

行政機關適用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報請該基準制定機關批準后,可以調整適用。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適用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情況進行說明,增強說理性。

第二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推進行政處罰裁量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充分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手段,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內容嵌入行政執法信息系統,為行政執法人員提供精準指引,有效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

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發現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依法主動、及時糾正。

第二十三條??司法行政部門和上級行政機關可以通過行政執法情況檢查、行政處罰案卷評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處罰投訴舉報處理、發布行政處罰典型案例等方式,對規范和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作為審查具體行政行為適當性的依據。行政復議申請人認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不合法的,可以一并提出審查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對不符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的行政處罰,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意見書、建議書等方式對行政機關實施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行政機關違反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有關規定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國家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公布前已經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與本辦法規定不相符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予以修改;沒有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制定。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吨貞c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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