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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2100930393XA/2023-00105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行政事務 [ 體裁分類 ] 行政復議
[ 發布機構 ] 長壽區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4-18 [ 發布日期 ] 2023-07-18
[ 標 題 ] 行政復議決定書 長壽府行復〔2023〕6號

申請人:孫某。

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

申請人孫某不服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以下簡稱長壽區交巡警支隊)2023210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5015001911082712,以下簡稱《處罰決定書》)于2023213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表述不清楚、申請材料不齊全,申請人孫某2023220日進行了補正,本機關予以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長壽區交巡警支隊作出的《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本人20231241158分駕駛牌照B7L×××小客車經長壽區桃花大道金山街路口處,被電子監控抓拍到涉嫌闖紅燈的行為,但本人并不認為電子監控設備拍攝的交通信號燈是引導本人所行駛道路上的車輛,桃花大道金山街路口為不對稱十字路口,該處交通信號燈支架安裝角度應該是對應另一條車道,且箭頭信號燈指示方向與二合一路標指示牌形成視覺矛盾,直接導致思維沖撞,極短時間內判斷有困難;而金山街正對面桃花大道同一路口安裝了高低兩個信號燈指揮金山街右行車道通行,建議增加一個信號燈發揮雙指導作用。經本人了解,該路口曾設置圓形交通信號燈,在桃花大道中間護欄拆除后,改換成箭頭信號指示燈,而在交叉路口應該設置為圓形交通信號燈,信號燈、路標指示牌設置不合理。該十字路口右轉角較大,車輛正常右轉慢行不會阻礙雙向主車道車輛安全通行,亦不會阻礙行人安全過街。為此請求復議機關撤銷該處罰決定,以優化道路交通設施,保障車輛和行人安全便捷通行。

被申請人稱:20231241158分許,孫駕駛粵B7L×××號微型轎車在長壽區桃花大道金山街路口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闖紅燈)的違法行為,被支隊以非現場執法方式查獲。孫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構成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違法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條之規定,支隊對孫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2023210日,孫前往重慶市南岸區公安分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六大隊處理該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重慶市南岸區公安分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六大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協助我支隊調查違法事實、代為履行處罰告知程序,由我支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九十條之規定對孫某處以罰款二百元,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對其駕駛證記6分。重慶市南岸區公安分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六大隊當日按照孫某提供的移動通信方式“180××××××”代為送達法律文書,由孫某本人簽收確認?,F場抓拍照片清晰顯示20231241158分,粵B7L×××號微型轎車途徑桃花大道金山街路口時,行進方向上的道路交通信號燈清晰可辨顯示為紅燈,相鄰車道也有機動車按照信號燈指示在停止線外停車等待通行,足以證明孫某的異議沒有事實依據,其主觀判斷錯誤不是免責理由;而孫某所稱桃花大道金山街路口與騎鞍車站路口事實上為同一地點從不同方向的不同描述,該路口交通信號燈及電子警察屬于長壽區社會安全事件應急聯動指揮系統建設工程(公共部分)項目協調式道路交通信號控制系統(綠波帶)部分工程,該路口于201695日通過驗收。2017621日,長壽區社會安全事件應急聯動指揮系統建設工程(公共部分)項目整體驗收通過,工程驗收合理,足以證明該處信號燈設置合理合規。我支隊對孫某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得當,請求復議機關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31241158分,申請人孫某駕駛號牌為粵B7L×××號微型轎車在長壽區桃花大道金山街路口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被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電子警察)抓拍。次日,被申請人長壽區交巡警支隊通過公安電子系統向孫某短信告知上述違法行為并告知其在收到告知之日起30日內接受處理,同時告知了孫某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2023210日,孫某前往重慶市南岸區公安分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六大隊接受處理,長壽區交巡警支隊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書》后由重慶市南岸區公安分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六大隊代為向孫某送達,該處罰決定認定孫某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四十三條的規定,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九十條,決定處以罰款200元。申請人孫某不服該處罰決定,于2023213日向本機關提起本案行政復議。

同時查明,長壽區交巡警支隊于2020525日在“長壽交巡警”微信公眾號對包含桃花大道騎鞍路口在內的一批啟用增設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電子警察)的路口、路段進行了公示,該設備已采集錄入公安交通集成指揮平臺。

行政復議期間,本機關依職權向長壽區社會安全事件應急聯動指揮系統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調取了長壽區社會安全事件應急聯動指揮系統建設工程(公共部分)項目施工協議,查明該項目工程范圍包含長壽區治安監控、治安卡口、電子警察、交互式信號燈控制系統(綠波帶)等,該項目于2014712日開工,于20161223日竣工,于2017621日完成驗收并投入使用,案涉路口屬于該項目工程范圍。

另查明,被申請人長壽區交巡警支隊于2023317日作出并向申請人孫某郵寄送達渝長公交更字〔2023〕第001號《公安交通管理更正決定》,將《處罰決定書》中載明的違法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四十三條”更正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四十一條”,孫某于次日簽收。

上述事實有電子抓拍照片及制作說明、短信告知記錄、送達確認書、《處罰決定書》、《關于啟用增設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電子警察)的公示》微信公眾號截圖、公安交通集成指揮平臺截圖、《關于長壽區社會公共安全事件應急聯動指揮系統建設工程的情況說明》、《平安重慶·應急聯動防控體系數字化建設工程長壽區項目BT投資建設框架協議》、《長壽區社會安全事件應急聯動指揮系統建設工程(公共部分)項目協調式道路交通信號控制系統(綠波帶)合同書》、《長壽區社會安全事件應急聯動指揮系統建設工程(公共部分)項目電子警察工程施工合同》、《整體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公安交通管理更正決定書》及送達材料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機關認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暫扣駕駛證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被申請人長壽區交巡警支隊對申請人孫某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行為具有調查處理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

關于行政程序。針對申請人孫某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行為,被申請人長壽區交巡警支隊于2023125日短信通知孫某違法事實、處理期限及享有陳述申辯權,經重慶市南岸區公安分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六大隊協助,長壽區交巡警支隊適用簡易程序于2023210日作出《處罰決定書》,并由重慶市南岸區公安分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六大隊代為送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程序合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申請人長壽區交巡警支隊作出的處罰決定是否得當,本機關對此作以下評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薄兜缆方煌ò踩▽嵤l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第四十一條規定:“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钡诰攀畻l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span>《重慶市公安機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六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三十六)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本案中,被申請人長壽區交巡警支隊提供的一組六張電子抓拍照片能夠清晰反映B7L×××號微型轎車的全景特征、現場交通信號燈的狀態指示、車牌號碼、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等信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圖像取證技術規范》,長壽區桃花大道金山街路口電子警察設備已經竣工驗收并在公安交通集成指揮平臺備案,長壽區交巡警支隊已對設置地點進行了公示,經審核后將違法行為內容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該組抓拍照片可以作為本案行政處罰的證據。該組照片能夠清晰反映申請人孫某駕駛機動車在重慶市長壽區桃花大道金山街路口右轉時,指揮該路口右轉通行的信號燈為紅燈即禁止通行,孫某駕駛機動車未按交通信號燈規定行駛的違法事實,被申請人長壽區交巡警支隊據此適用簡易程序孫某決定罰款200元并無不當,但申請人長壽區交巡警支隊作出的《處罰決定書》中認定孫某違法的法條引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四十三條”存在引用不規范的問題,因被申請人長壽區交巡警支隊已于行政復議期間作出更正決定并送達申請人孫某,本機關予以確認。關于申請人孫某提出該處信號燈設置不合理,容易產生混淆,導致其產生錯誤認識才未按信號燈指示通行的辯解意見,經本機關現場核查,該處有醒目標識禁止直行和左轉,即該處僅能右轉通行,且信號燈也為右轉方向指示信號燈,不易產生混淆,故申請人孫某提出的該辯解意見不能成立,本機關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2023210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5015001911082712。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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