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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2100930393XA/2023-00104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行政事務 [ 體裁分類 ] 行政復議
[ 發布機構 ] 長壽區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6-28 [ 發布日期 ] 2023-07-14

行政復議決定書 長壽府行復〔2023〕9號

日期:2023-07-14

申請人:重慶××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該公司職工。

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社會保險事務中心。

住所地:重慶市長壽區桃源西路7。

法定代表人唐克,主任。

第三人:但某某。

申請人重慶××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勞務公司)不服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社會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簡稱長壽區社保中心)2023310日作出的長社傷險不支書〔20232號《不予支付決定書》(以下簡稱《不予支付決定書》),202344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并進行了審理。行政復議期間,本機關認為需要聽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于2023526日舉行行政復議聽證會,申請人××勞務公司的代理人常某某,被申請人長壽區社保中心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李蘇剛、代理人代彬,第三人但某某參加聽證。因案情復雜,經批準延長審理期限30日。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長壽區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決定書》。

申請人稱:一、《不予支付決定書》認定事實和適用依據錯誤。根據《建筑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經辦規程》《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意見》規定,在建設項目參保有效期內的施工人員發生工傷,被認定為工傷,工傷基金就應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及其相關配套文件規定支付工傷基金應該支付的工傷待遇,而不是該決定書認為的由用人單位承擔支付責任,即使用人單位、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拒接支付,也可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單位、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追償。本案案涉建設項目參加了建設施工項目工傷保險,有效保期從2020910日起1095天(三年)。但某某于2021516日在案涉項目工地受傷,重慶市長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長壽區人社局)于2022121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并抄送長壽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該機構并未提出異議,但某某發生工傷的時間在案涉項目參加建設施工項目工傷保險有效期內,長壽區社保中心作出《不予支付決定書》認定事實和理解適用政策依據錯誤。二、《不予支付決定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制定建設施工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政策的立法目的相悖。但某某發生工傷時間在案涉建設項目參加建設施工項目工傷保險有效期內,且已被認定為工傷,僅因為發生工傷第二條被確認為案涉建設項目施工人員,工傷保險基金有把本應由其支付工傷待遇的責任轉嫁到用人單位,并作出不予支付決定有違實事求是的原則,擴大了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侵害了項目施工人員的工傷保障權益。

被申請人稱: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我中心具有作出《不予支付決定書》的法定職權。第三人但某某于2021516日在申請人××勞務公司承建的鳳城華府公園五期二組團上班發生工傷,后經勞動能力等級鑒定為傷殘九級。經查明,鳳城華府公園五期二組團項目工傷保險參保有效保期起止時間為2020910日至202399日,××勞務公司為但某某辦理項目參保增加人員時間為2021517日。本案中,××勞務公司在項目參保有效保期內未及時為但某某辦理工傷保險,其辦理人員參保時間在發生事故后,根據《建筑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經辦規程(試行)》(人社險中心函〔201538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沒有為施工人員辦理參保,施工人員發生工傷的或以建設項目參保,但施工人員在保險生效時間開始之前或保險終止時間之后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因此,但某某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應由××勞務公司承擔。但某某于2023223日向我中心申請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我中心于2023310日作出《不予支付決定書》并送達但某某及××勞務公司。綜上所述,我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和時效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復議機關予以維持。

第三人稱:希望行政復議機關依法依規、公正作出裁決。

審理查明:長壽區人社局于2022121日作出長壽人社傷險認字〔20226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載明:“但某某在××勞務公司承建的鳳城華府公園五期二組團(39#、40、42、48樓及地下車庫)上班,從事技工工作。202151611時許,但某某在該項目39號樓25層外架上澆筑空調板的混凝土時不慎受傷。經重慶市長壽區人民醫院門診診斷為胸腹部損傷:胸骨骨折,腹部軟組織傷;左胸第5-7肋骨骨折。但某某于2021516日受到的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由用人(工)單位××勞務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痢羷趧展静环撜J定,向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長壽區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于2022616日作出(2022)渝0115行初66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勞務公司的訴訟請求?!痢羷趧展静环粚徟袥Q,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920日作出(2022)渝01行終616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2328日,重慶市長壽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長壽勞初鑒字〔2022127號《初次鑒定結論書》,鑒定但某某的傷殘等級為玖級,無生活自理障礙。20221013日,經重慶市長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調解,××勞務公司與但某某就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賠付項目外的工傷賠付事宜達成調解協議。

2023223日,但某某向長壽區社保中心提交《重慶市工傷保險傷殘、工亡待遇申請表》兩份,申請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023310日,長壽區社保中心作出《不予支付決定書》,根據《建筑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經辦規程(試行)》(人社險中心函〔201538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決定不予支付但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該決定書于同日向××勞務公司、但某某郵寄送達。申請人××勞務公司收悉《不予支付決定書》后不服,于202344日向本機關提起本案行政復議。

同時查明,鳳城華府·公園里五期二組團(39#、40#、42#、48#樓及地下車庫)項目在長壽區社保中心處參加了項目工傷保險,參保單位為該項目總承包方重慶渝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參保期為2020910日至202399日,保期天數為1095天。2021517日,申請人××勞務有限公司將第三人但某某相關身份材料提交至重慶渝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為新增人員在被申請人長壽區社保中心處進行項目參保。

上述事實有《重慶市工傷保險傷殘、工亡待遇申請表》、《認定工傷決定書》、行政判決書、《初次鑒定結論書》、仲裁調解書、參保證明、《不予支付決定書》、郵單、行政復議聽證筆錄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機關認為: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被申請人長壽區社保中心作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有審核社會保險待遇并辦理支付事宜的法定職權。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申請人長壽區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決定書》是否正確,對此本機關作以下評述。

為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障權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單位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以人社部發〔2014103號文作出《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指出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為貫徹落實該意見精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保中心以人社險中心函〔201538號文作出《建筑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經辦規程(試行)》,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督促工程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臺帳,并到經辦機構備案,對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將人員增減變更情況及時報送經辦機構。為貫徹落實前述規范性文件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四個部門隨后作出渝人社發〔2015197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意見》,該意見規定“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作業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上述法規及文件都明確了建筑施工企業的項目參保要求實名制參保,建筑施工企業應及時報送職工花名冊。為規范和統一操作程序,重慶市社會保險局制定了渝社險發〔2015106號《重慶市建筑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操作意見》(以下簡稱《操作意見》),該操作意見明確:在有效保期內,建設項目增加人員的,建設項目總承包單位應于招用當日將《人員花名冊》(一式兩份)及電子文檔報送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經工作人員簽字蓋章并錄(導)入業務系統。如遇節假日或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報送的,總承包單位可通過傳真、短信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先行報送,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報《人員花名冊》。根據上述規定,以項目參保的施工人員享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施工人員所在建設項目已進行項目參保,工傷事故發生在項目參保的有效保期內;二是工傷事故發生時,該施工人員的身份信息已報送至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本案中,雖然第三人但某某發生工傷事故時間屬于項目參保的有效保期內,但申請人××勞務公司是在事故發生后才將第三人但某某的身份信息報送至被申請人長壽區社保中心作為新增人員參保。因此,被申請人長壽區社保中心認定第三人但某某的工傷保險生效時間晚于工傷發生時間,并根據人社險中心函(201538號《關于印發建筑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條規定,作出案涉《不予支付決定書》并無不當。故,申請人××勞務公司請求撤銷《不予支付決定書》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機關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社會保險事務中心2023310日作出的長社傷險不支書〔20232號《不予支付決定書》。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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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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