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22100930393XA/2023-00103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行政事務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復議 | ||||
[ 發布機構 ] | 長壽區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3-24 | [ 發布日期 ] | 2023-06-28 | ||||
[ 標 題 ] |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長壽府行復〔2021〕59號 |
申請人:張某某
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公安局
住所地:重慶市長壽區桃花新城桃源大道1號
法定代表人:涂慶,局長
第三人:江某某
委托代理人:游忠洪,重慶者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1年9月23日作出的長壽公(長壽湖)行罰決字〔2021〕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已于2021年11月24日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期間,因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本機關于2022年1月26日依法中止審理。行政復議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于2022年3月24日恢復本案審理。申請人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機關書面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本機關準予撤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終止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