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長壽區區教育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長壽區教育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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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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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長壽區教育委員會等七部門

關于印發《重慶市長壽區家庭經濟困難

學生認定辦法(修訂)》的通知

長教發〔2023〕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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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鎮中心校、直屬學校(單位),行知學校、化工職院、遠恒佳學校: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不斷健全學生資助制度,進一步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按照《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等七部門關于印發〈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渝教財發〔2019〕10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區教委、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區人社局、區鄉村振興局、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區殘聯聯合制定了《重慶市長壽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修訂)》?,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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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長壽區教育委員會 ???重慶市長壽區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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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長壽區民政局 ????重慶市長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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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長壽區鄉村振興局  重慶市長壽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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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長壽區殘疾人聯合會
(此件公開發布)? ? ? ? ? ? ? ? ? ? ? ? ? ? ? ? 2023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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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長壽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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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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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實現精準識別、精準資助,確保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根據《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等七部門關于印發〈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渝教財發〔2019〕10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對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三條??本辦法中的學生包括根據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幼兒園幼兒;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義務教育、普通高中(含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下同)學生。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指學校按照統一的工作流程和認定方法,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學校落實政府各項資助政策和實施學校資助措施的依據。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基本原則為: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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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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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區教委牽頭,區財政局、區鄉村振興局、區民政局、區人社局、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區殘聯根據工作職責指導、監督、組織全區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建立和維護本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數據庫。區教委全面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區人力社保局指導全區技工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七條??區教委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脫貧家庭學生、監測對象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殘疾軍人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數據庫。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承辦具體工作。

第八條??區民政局、區鄉村振興局、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區殘聯等部門為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實認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據和支持,負責及時向區教委提供脫貧家庭學生、監測對象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殘疾軍人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人員信息數據。

第九條??各級各類學校(園)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承擔認定主體責任,要主動和地方相關部門銜接,建立、維護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庫,將認定結果、資助情況按要求及時錄入全國和重慶市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條 ?各級各類學校(園)應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審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審工作,普通高中、中職學校要建立班級、年級、學校三級評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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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貧困學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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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7+其他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7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通過相關部門認定的脫貧家庭學生(含監測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殘疾軍人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

“其他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除“7類學生”以外其他原因造成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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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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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7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一)脫貧家庭學生(含監測對象):納入全國防止返貧監測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信息系統,并能在公開查詢網址查詢(或者能在“我家在重慶”微信公眾號查詢)。

(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持有民政部門發放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且在有效期內。

(三)特困供養學生:持有民政部門出具特困供養人員證的學生。

(四)孤兒學生:持有民政部門、兒童福利機構出具相關證明的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及社會散居孤兒學生。

(五)烈士子女:持有退役軍人事務局頒發的烈士證或出具的烈士證明材料。

(六)殘疾軍人子女:持有殘疾軍人證或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出具的殘疾軍人身份證明等佐證材料。

(七)家庭經濟困難殘疾人及殘疾人子女:持有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合法有效的《殘疾人證》,并符合家庭經濟困難條件。

第十三條?“其他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本條所稱“家庭成員”是指法定監護人或同父母兄弟姐妹。

(一)突發意外事件:家庭成員因突發意外導致人員傷亡,需提供因傷亡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佐證材料。

(二)患重大疾?。航鼉赡陙?,學生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導致家庭經濟困難。根據重慶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特殊疾病管理規定,重大疾病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惡性腫瘤的放(化)療和晚期的鎮痛治療,腎功能衰竭的門診透析治療,腎臟、肝臟、心臟瓣膜、造血干細胞移植術后的抗排異治療,嚴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腦、腎),艾滋病機會性感染,唇腭裂,兒童先天性心臟病,兒童白血病,地中海貧血(中、重型)和白血病。需提供診斷證明和重大疾病醫保報銷憑證復印件。

(三)遭受自然災害:需提供家庭所在地政府相關部門出具近兩年因災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佐證材料。

(四)其他特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審組核定,需要提供家訪、訪談、信函索證等佐證材料之一,其中家訪、訪談需要學校兩名及以上教師完成。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因休學等未在學校學習生活的;

(二)使用高檔娛樂電器或通信工具、高檔時裝或高檔化妝品、小車等奢侈品,消費水平高于所在學校學生日常平均消費水平的;

(三)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職業就業、人口變動等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四)父母為財政供養人員的;

(五)拒絕配合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的;

(六)其他不應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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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認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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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學??刹扇∩矸葑R別、大數據分析、家訪、個別訪談、信函索證等認定方法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評估、研判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是否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

第十六條??身份識別法,主要是指對由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管理的脫貧家庭學生、監測對象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殘疾軍人子女等,原則上應直接確認。

第十七條??大數據分析法,主要是指通過與殘聯、工會、財政等相關部門協調合法合規獲取殘疾、困難職工子女、財政供養等人員信息,合法合規利用學校信息網絡掌握的學生相關信息,進行數據比對、分析。

第十八條??家訪法,主要指學校資助工作人員、班主任、任課教師等教職工通過家訪了解掌握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

第十九條 ?個別訪談法,主要指通過與學生本人、與學生身邊師生訪談了解掌握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

第二十條??信函索證法,主要指學校對學生申請提供的情況向有關部門進行函證確認。

第二十一條??學??梢愿鶕煌悇e困難群體采取不同的認定辦法,也可綜合利用多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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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認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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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后30日內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期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三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程序一般應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節。

(一)提前告知。學校要通過召開班會、家長會、書面通知等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向學生或監護人發放《長壽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申請表?》,并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個人申請。每年9月15日前,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自愿提出申請,如實填報《長壽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申請表?》。申請學生本人或監護人必須提供佐證資料,并對所填信息真實性負責。

(三)學校認定。每年9月30日前,學校根據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綜合利用認定方法完成認定工作。認定過程中應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結果公示。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異議處理機制和管理辦法,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經復核屬實的,應及時做出調整。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

(五)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將最后匯總確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名單連同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長壽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申請表?》及佐證材料等資料按學年整理裝訂,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和重慶市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同時,建立學生資助過程管理檔案,有條件的學??蓪嵤n案電子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 ?“7類貧困學生”認定程序。學生或監護人憑相應的貧困證件向學校提出資助申請,經資格認定、公示后納入資助范圍。

第二十五條 ?“其他類貧困學生”認定程序。由學生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提供貧困佐證材料,經班級教師核實、學校集中評審后認定。普通高中、中職學校經班級、年級、學校三級評審后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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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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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區教委、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區人社局、區鄉村振興局、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區殘聯等部門要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督與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加強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及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開展定期不定期的跟蹤調查、電話抽訪、專項督查和審計,對發現的問題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承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主體責任,要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質量控制機制、風險控制機制、問責機制。

第二十八條 ?學校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落實資助信息安全責任人,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信息的查閱、復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嚴格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權限范圍,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

第二十九條??在學校負責資助政策提前主動告知的基礎上,學生或監護人應主動向學校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資助申請,否則承擔相應責任與后果。

第三十條 ?申請認定的學生或監護人,應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信息。如發現并核實學生或監護人存在提供虛假信息和資料行為的,一經核實,學校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對已獲得的相關資助要追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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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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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實施。重慶市長壽區教育委員會等六部門關于印發《重慶市長壽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長教發〔2019〕135號)同時廢止,與本辦法精神不符的其他認定辦法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區教委、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區鄉村振興局、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區殘聯負責解釋。

重慶市長壽區教育委員會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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