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長壽區公安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關于加強全區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通行管理
工作的通告
渝長公發〔2021〕19號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預防道路運輸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報經區政府同意,現將全區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通行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實行通行證管理
全區內所有道路均為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禁行道路,全天24小時禁止通行。如需通行須提前向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申請辦理《危險貨物運輸車通行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通行。
《危險貨物運輸車通行證》實行A、B證分類管理,A類為重點控制線路通行證,B類為常備通行線路通行證(具體辦理規定見附件)。
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重點控制通行線路
明確以下路段為重點控制通行線路:
(一)長壽路-園丁路-桃源西三路;
(二)三峽路-桃花大道-桃源大道;
(三)文苑大道-陽鶴大道;
(四)桃東路-桃西路-古桃路;
(五)菩提大道;
(六)桃興路-桃源南一路-民興路-商貿大道-泰山大道;
(七)長壽經開區大橋-省道S207;
(八)全區所有鄉道、村道、非國(省、縣)道重合的場鎮道路。
上述路段以外的其他城區商圈、重點單位、人員密集場所,區內飲用水源地等道路均為重點控制通行區域。
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常備通行線路
明確以下路段為常備通行線路:
(一)長壽經開區化工區域范圍內重點控制通行區域外的道路;
(二)國道G243、G319全段,G351(西山段除外);
(三)省道S515,S513,S101,S536,S207(鄰水至洪湖段);
(四)滬渝高速古佛互通-菩提東路-站西路-站東路-北城大道;
(五)滬渝高速古佛互通-輕化路-濱江路-國道G319;
(六)滬渝高速合興互通-省道S515-葛蘭(省道S513-雙龍);
(七)滬渝高速長壽湖互通-國道G351-湖壽南路-云集(鄰封);
(八)滬渝高速古佛互通-輕化路-國道G319-李家坪碼頭支路(彭李路)-重慶卡貝樂(華彩)公司。
上述路段除重點控制通行以外的其他道路,具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通行集中、路段固定、交通標志齊全,交通管控能力較強的特性,也可作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常備通行線路。
四、本通告所指“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物質或物品。涉及民生的液化氣、散裝汽油等少量危險品的運輸按相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五、本通告所指“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是指滿足特定技術條件和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
六、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區經濟信息委員會、區交通局、區商務委、區公安局、區生態環境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區公安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2021年8月28日起施行。本通告實施前的其他規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本通告由區經濟信息委員會、區交通局、區商務委、區公安局、區生態環境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特此通告。
附件:長壽區危險貨物運輸車通行證辦理規定
附件
長壽區危險貨物運輸車通行證辦理規定
第一條 根據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區交通局、區商務委、區公安局、區生態環境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長壽區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通行管理的通告》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具體負責實施。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通行證申領地點設在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
第三條 辦理危險貨物運輸車通行證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在受理危險貨物通行證辦理申請時,對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發放通行證;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條 《危險貨物運輸車通行證》分為A證、B證2種類型,持證車輛應當按照通行證規定的時間、路線通行。具體規定如下:
(一)對通行重點線路危險貨物運輸車、運輸特定危險貨物的車輛核發A證,A證實行按需按次申請,通行一次申辦一次,每次辦理通行有效期為1天,對長期運輸且線路重復的,每次辦理期可延長至7天(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除外)。
(二)對通行一般線路的危險貨物運輸車核發B證,B證實行按需申請,每次辦理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第五條 申請辦理《危險貨物運輸車通行證》,應當由危險貨物車輛所屬公司或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及簽訂承諾書:
(一)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機動車現狀實物外觀照片(前、后、左右側各1張);
(三)車輛道路運輸證、危險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駕駛員、押運員從業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或提供危險貨物運輸電子運單;
(四)危險貨物運輸需求憑證(如:部門證明、公司合同、營業執照等);
(五)車載特種設備相關合格證件;
(六)簽訂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承諾書。
第六條 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危險貨物運輸通行證。
(一)運輸車輛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二)運輸車輛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或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
(三)運輸車輛為“黃標車”的;
(四)單位、車輛、駕駛員、押運員不符合相應資質的;
(五)駕駛員有3次(含)以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的;
(六)駕駛人有近三年發生死亡事故負同等以上(含同等)責任記錄的;
(七)運輸單位車輛年審率、報廢率未達100%的;
(八)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規定的。
第七條 在危險貨物運輸車通行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將收回通行證;無法收回的,告知車輛所有人通行證作廢。
(一)運輸車輛逾期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二)駕駛人的駕駛證未按要求參加審驗或交通違法達3次(含)以上未及時處理的;
(三)運輸車輛在本區內有未按通行證規定的時間、線路行駛的;
(四)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的。
第八條 本規定由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21年8月28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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