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長壽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長壽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重慶市長壽區財政局
關于印發《長壽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
通 知
長發改發〔2022〕15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區區級儲備糧管理,經區政府同意,現將《長壽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長壽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方糧食儲備管理,確保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規范,維護糧食市場穩定,保障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重慶市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長壽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級儲備糧,是指區人民政府依法儲備的用于調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稻谷、小麥、玉米等原糧及其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
區級儲備糧的糧權屬區政府。未經區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三條 區級儲備糧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計劃引領、規模合理、布局科學、安全高效、節約減損的原則。
第四條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區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按照職責對地方糧食儲備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區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區級儲備糧財政補貼,并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對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科技、交通、農業農村、商務、應急、國資、市場監管、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區級儲備糧有關工作。
第五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重慶市分行長壽區支行(以下簡稱農發行長壽支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區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六條 鼓勵糧食倉儲科技創新和推廣應用,支持糧食倉儲物流設施規?;?、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提高糧食儲備安全保障能力。
鼓勵運用糧食儲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改善儲糧條件,提高科學、綠色儲糧水平,促進糧食節約、降低糧食損失損耗。
第二章 區級儲備糧的計劃、輪換、庫存管理
第七條 區級儲備糧實行計劃管理。
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總量計劃、宏觀調控需要以及財政承受能力,結合長壽區實際,制定區級儲備糧的儲備規模、品種結構和總體布局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農發行長壽支行下達區級儲備糧分品種、分庫點的收購、銷售、新增、輪換、動用等計劃并組織實施,及時跟蹤調度執行情況,確保計劃嚴格落實。計劃主要包括新增、輪換、銷售等。
第八條 區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的確定。承儲企業應當具備與其承儲糧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倉儲、保管、質量安全檢驗等能力,倉儲容量達到規定的規模,倉儲設施和倉儲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
經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審核通過的,具有區級儲備糧承儲資格的企業,按確定的庫點、倉號儲存,原則上存儲企業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調整的必須報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批準。
第九條 承儲企業具體負責執行區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新增、輪換、動用等計劃,對區級儲備糧的儲存、輪換、動用等實施日常管理,對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十條 區發展改革委與選定的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合同解除等內容。
承儲企業依法解散、被宣告破產,以及其他因法定原因而終止的,或者不具備儲存能力和條件的,其儲存的區級儲備糧由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依法調出另儲。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原則,建立健全儲備運營管理制度;
(二)按時完成區級儲備糧收購、銷售、新增、輪換、動用等計劃;
(三)保證不同品種的地方政府儲備在儲存周期內符合品質要求;
(四)定期對庫存進行質量和品質檢驗,建立質量安全檔案;
(五)保證信貸資金??顚S?、封閉運行;
(六)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七)建立健全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治;
(八)發現區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按程序上報,并及時處理,防止損失擴大;
(九)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規定。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區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
(二)擅自動用、混存、串換區級儲備糧以及變更儲存地點;
(三)利用區級儲備糧為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抵押或者質押、提供擔?;蛘咔鍍攤鶆?、進行期貨實物交割;
(四)擅自委托其他企業代儲區級儲備糧;
(五)擅自租賃倉儲設施儲存區級儲備糧;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入庫的區級儲備糧原則上以當年產新糧食為主,產新前可以購入上年度生產的糧食,并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要求。
區級儲備糧入庫、出庫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入庫、出庫。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區級儲備糧儲存損耗,并承擔因管理不善或者突發事件處置不力等造成的區級儲備糧損失。
承儲企業對儲存的糧食可購買商業保險,減少損失。
第十五條 區級儲備糧輪換應當按照常儲常新的原則,以儲存年限和儲存品質為依據,實行均衡輪換。
區級儲備糧輪換原則上通過交易批發市場以及相關網上平臺公開競價方式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區級儲備糧輪換架空期不得超過4個月。如遇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經區發展改革委批準,可適當延長輪換架空期。
第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區級儲備糧:
(一)本地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糧食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的;
(三)市、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動用區級儲備糧,由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提出動用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區發展改革委根據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并組織實施。在緊急情況下,區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區級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拖延或者擅自更改區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區級儲備糧動用后,區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恢復庫存。
第三章 費用補貼管理
第十七條 區級儲備糧的收購成本、費用、利息補貼。
(一)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共同調查收購價格,聯合下文確定收購最高價格,入庫完成后據實結算,確定收購成本。
(二)費用標準:按原糧數量以455元/噸/年的價格包干補貼承儲企業,包含儲存費用、輪換價差補貼、檢驗費用、利息補貼等費用。
費用標準如有調整,以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或區政府下發文件為準。
(三)區政府決策用于宏觀調控或其他特定用途造成的價差損失和費用,由政府承擔;發生的溢價(扣除費用)收入,全額上繳國庫。
第十八條 各種費用的撥付,由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審核后,按預算管理要求及時撥付給承儲企業。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農發行長壽支行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區級儲備糧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可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區級儲備糧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倉儲條件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糧食收購、銷售、新增、輪換、動用等計劃和有關財務等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復制糧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企業報送的購銷數量、輪換進度、庫存規模、質量安全等信息統計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區市場監管局依照法定職責對流通進入市場的地方糧食儲備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舉報地方糧食儲備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舉報事項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由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依法減少或者取消其承擔的區級儲備糧任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由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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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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